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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指南
2012-07-31     来源:原创 字号:[            ]

    一、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二、办理机构
    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五、办理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六、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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