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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2012-09-25     来源:市地税局 字号:[            ]

  1.提高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提高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6.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7.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8.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1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2.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6.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8.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1.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22.对小型微型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4.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6.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27.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站、电子触摸屏、地税刊物、税收讲座等多种媒介宣传税法,免费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重点做好对新办企业和财务管理不健全企业的纳税辅导。
  28.主管地税机关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QQ群,落实税务干部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服务需求,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29.税收管理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办税服务厅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
  30.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政策、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工作,规范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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