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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的优惠政策
2014-02-18     来源:萍乡日报 字号:[            ]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企业快速发展,对我市企业进入新三板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在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挂牌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办法,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2.改制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3.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4.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挂牌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不含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

  5.企业挂牌后首发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当地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企业挂牌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列入市重点项目,并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挂牌公司作为投资方。

  6.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7.上述补贴,在企业与受益财政签订协议后由受益财政拨付,如果企业在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后2年内未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根据协议所给补贴(助)由受益财政全额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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