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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乡一石英石选矿场毁林建厂,洗矿废水直排农田及赣江上流支流,造成重金属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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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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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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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莲花县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采取明查的方式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组人员由以下成员组成:县信访局长刘华平、县环保局副局长唐涛、县林业局林地办主任李毛立、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长王帅和荷塘乡政府人大副主席朱金华。
(一)关于“莲花县荷塘乡长曲湾村(原下益村)一家石英石矿石选矿厂,毁林建厂”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和走访当地村民,该公司建设在荷塘乡下益村一个废弃砖厂内。调查组到现场勘查,该公司建设范围未超出原废弃砖厂范围,未新占林地,亦没有砍伐林木迹象,不存在损毁森林行为。
(二)关于“选矿废水直排农田及赣江上流支流,造成重金属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该公司配套建设了3座串联式废水沉淀池,因生产环节对用水质量要求不高,正常生产时废水可循环使用,不外排。 为解决雨季地表径流水外排问题,公司于2016年12日又租赁了一个约5亩的水塘用作雨季地表径流雨水收集池。调查组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企业有废水直排迹象,但是企业排水管网有淤塞导致生产废水溢流,通过雨水沟外排。经查阅环评文件,企业废水中没有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原料石英矿检测报告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氧化钾、氧化钠、氧化镁等,也不含重金属,检查企业购买原材料的凭证和原料库未发现与环评文件上不相符的材料,所以调查组认为“选矿废水直排农田及赣江上流支流,造成重金属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三)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
1、该公司物料堆场四向围挡设置不到位,不能有效的防止扬尘。
2、车间排水管网淤塞导致生产废水溢流,通过雨水沟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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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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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莲花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立即对企业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依法查处。
(二)由莲花县政府责成县国土局立即对企业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依法查处。
(三)针对该公司物料堆场四向围挡设置不到位,莲花县环保局6月8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6月15日前做好物料堆场全面封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贰万元整。
(四)针对该公司排水管网淤塞现象,莲花县环保局于6月8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6月15日前清理排水管网,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确保车间废水全部收集处理。针对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的违法行为,6月8日莲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壹拾万元整。
(五)如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莲花县环保局将依法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六)由莲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公司监管缺失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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