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
萍乡市莲花县荷塘乡与坊楼镇交界处有一家鸿源村采石场,距居民区300-500米,爆破时产生的碎石碎料引发泥石流,产生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及农田,爆破时震感强烈。曾向莲花县环保局反映过,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目前该采石场还在生产中。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交办的信访件属编号78-33,由莲花县人民政府承办,8月14日收到,8月16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要求解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莲花县荷塘乡与坊楼镇交界处有一家鸿源村采石场”应为“莲花县坊楼冽源采石场”,建于2009年初,建设地点位于莲花县坊楼镇红源村,采石场东、北面是荒坡,西、南面是一个苗木生产基地,距离最近的居民点有680米(中间有山体作为屏障)。采矿权人尹忠明,开采规模为6万吨/年,采用对外承包方式经营,现承包人为毕小龙(2011年10月承包至今)。采石场主要生产设备有挖掘机、铲车、空压机、破碎机、振动筛等,在破碎、振动筛选等工序配套建设了简易的喷淋降尘装置。经调查核实,该采石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和环评批复。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该举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2016年8月15日,莲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采石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的“采石场爆破时产生的碎石碎料引发泥石流”情况不属实。经现场查看,该采石场矿区内未发现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现象和痕迹,现有弃土废渣堆场也没有泥石流的隐患,因为该采石场弃土废渣基本上综合利用用于铺设道路,弃土场堆存量较小,经国土、安监部门现场认定,堆场不会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关于群众反映的“产生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及农田”情况部分属实。该采石场弃土场未按环评和水保要求建设挡土墙、排水沟等水土保持措施,开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现象,距离最近的农田(600米左右)存在暴雨时节因地面径流水冲刷,水质混浊,对农田存在一定的影响。采石场非饮用水源地源头,地面径流水距离村民最近饮用水井在一公里以上,且堆场废土形成的地面径流无有毒有害物质,经国土、环保分析部门认定,对当地饮用水源不会造成影响。
(三)关于群众反映的“距居民区300-500米,爆破时震感强烈”情况不属实。经现场走访调查核实,该采石场距离最近住户为680米,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距离300米的规定。以往安监部门走访当地村民,普遍反映采石场爆破时因为中间有山体作为屏障,震感不强,对当地村民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四)关于群众反映的“曾向莲花县环保局反映,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目前该采石场还在生产中”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市、县环保局近一年来从未收到关于莲花县坊楼冽源采石场有关的信访举报和电话举报。调查组现场核查时,该采石场已停止生产,但现场有近期生产的迹象。
(五)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经现场检查,该采石场存在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废土堆场建设不规范、破碎筛分工序未建设除尘设施、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和未办理林业用地许可等问题。2015年10月,萍乡市环保局曾对该采石场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情况
1.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违法生产。
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破碎、筛分工序未按要求建设除尘设施;排土场未按要求规范建设挡土墙。
3.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
4.未办理林业用地行政许可。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处理措施:立案处罚、停产整改。
整改措施:
(一)莲花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8月15日停止了该采石场的火工品供应。
(二)由莲花县人民政府责成坊楼镇政府安排专人值守,确保该采石场停产到位。
(三)由莲花县人民政府立即责成林业部门对该采石场未办理林业用地许可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该采石场在环保配套设施未建设到位、水土保持措施未完善之前,莲花县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采石场恢复生产。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整改。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2016年8月16日在萍乡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公开;8月18日在萍乡电视台公开;8月19日在萍乡日报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