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
芦溪镇工业园外旁边往320国道林家坊方向200-300米处有家粉碎矸石的作坊,废水直排,污染附近小河。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交办的信访件属编号79-50,由芦溪县人民政府承办,8月15日收到,8月17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要求解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信访件中反映的作坊位于芦溪县芦溪镇工业园320国道旁林家坊方向,业主:吴永亮,主要进行煤矸石破碎加工,年加工能力1.2万吨,占地面积约3亩,土地性质为林地(荒地)。该作坊于2012年5月建成投产,生产时断时续。至今未取得林地占用、临时用地、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也未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手续,且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6年8月15日,芦溪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以明察的方式对该作坊进行了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群众反映“废水直排,污染附近小河”的问题,经现场踏看,距作坊约300米处确有一小河(东阳小河)。该作坊建有简易工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但在破碎、装卸、转运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煤矸石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逢雨水天气,形成的地面径流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东阳小河,对小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作坊未办理林地占用、用地、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手续,营业执照过期。
2.该作坊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地面径流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存在较大影响。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处理措施:立案处罚、关停取缔。
整改措施:
1.由芦溪县人民政府立即责成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作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2016年8月17日,芦溪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作坊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行政命令,责令该作坊停止建设(生产),并下达了处以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3.由芦溪县人民政府立即组成调查组,就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作坊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2016年8月17日在萍乡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公开;8月18日在萍乡电视台公开;8月19日在萍乡日报公开。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