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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8-1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有效应对经济发展形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下调工商业电价,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重点对新增用电量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进行奖励。利用好峰谷分时电价和直供电政策,减轻企业电费负担。(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对通行省内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实行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减少涉企收费。彻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收费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收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加强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争取全年新增贷款90亿元以上。优化信贷结构,确保今年制造业贷款增速和增量高于去年。对各驻萍银行萍乡分行当年在本市新增贷款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全市2015年“财园信贷通”发放贷款总额力争达到12.5亿元以上,“财政惠农信贷通”发放贷款总额力争达到3.5亿元以上。将工业园区外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纳入“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建立企业融资定向对接机制,切实保障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需求。8月底前,尚未建立地方政府倒贷机制的县(区)要通过设立倒贷基金或财政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建立倒贷机制。全面推进县(区)组建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争取2015年发行企业债券15亿元。(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有关县区负责)

  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市财政今年安排5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和7000万元接续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五大传统产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促进产业升级,扶持粉末冶金、特种材料、环保、电瓷、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持续替代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上海、深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内企业,按照市政府已有文件规定落实奖补。对将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上市公司,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对需要补办土地证、房产证、无违规违法证明等的拟上市企业,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有关县区负责)

  八、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现有工业用地企业,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区负责)

  九、支持工业企业融资租赁。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允许企业将土地、房产评估用于抵押融资,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按评估价给予备案。(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负责)

  十、扩大企业出口规模。对当年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给予境外展会费、认证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等支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今年重点协调推进107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省市重点项目。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将拖延工期、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列入信誉评价“黑名单”。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且市、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解决用地指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二、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对中央、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负责)

  十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一)对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环评前置审查(国家、省规定需环评前置审查的项目除外)。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全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加急快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

  (二)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质监、安监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取消一般建筑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取消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审查。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环评报告。对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四、强化招商引资。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市组建7个重点产业招商小分队,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招商活动,确保每个季度举办6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对外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市商务局、各县区负责)

  十五、加大PPP项目力度。设立市级PPP项目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的具体辅导。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加强与企业配套设施建设。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负责)

  十七、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全力推进莲花县寒山水库项目建设,启动骆驼湾、谷皮冲等大型水闸和新建、幸福等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做好市“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扫尾阶段工程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碧湖等中小型水库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实施好五河治理重点防洪工程和中小河流治理等,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县区负责)

  十八、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快市县城区、工业园区(基地)、省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项目的建设。抓好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县区负责)

  十九、加大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凡今年新增入园并在年内完成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达50%以上的企业,对其在国土等项目工程以外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给予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尽快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号”,尽快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创新创业。

  (一)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区负责)

  (二)发展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新创业。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400万元。市、县(区)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按75%比例配套的贴息资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各县区负责)

  (三)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每平方米30元予以补助。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有关县区负责)

  (四)鼓励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授权,补助代理机构100元。(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支持创新科技企业。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小而强”、“小而优”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以内的项目扶持资金。设立“萍城众创”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市科技局、有关县区负责)

  二十二、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落实江西省“互联网+”行动计划,争取省级专项引导基金,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争取2015年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80兆瓦以上。鼓励支持装机容量在2兆瓦及以下发电应用项目,将装机容量在2兆瓦及以下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区能源主管部门。鼓励行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光伏应用示范项目。支持企业租赁荒山荒地建设光伏电站,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县区负责)

  二十四、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区负责)

  二十五、支持电商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实现交易结算功能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打造萍乡特色产业带的运营商和开展全市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负责)

  二十六、支持动漫和茶业包装印刷产业发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凡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并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首播的,由市财政给予毎部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茶叶包装产业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新产品发布、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负责)

  二十七、加快保障房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国开行贷款30亿元以上。8月底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12100套(户)。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各县区负责)

  二十八、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按照省下达今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提前实施32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新增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县区财政先行垫付。(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十九、促进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落实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力争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40%以上、年底达到50%以上。(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三十、培育消费热点。促进旅游业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4A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组织市外专列来萍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加快发展养老产业,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障供应。积极争取省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一、强化调度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关注和对接国家、省相关政策,积极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要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及时开展政策效应评估。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开展落实督导。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通过6281111举报电话和其他方式,及时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负责)

  三十二、政策效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本意见下发后,与本意见无关联的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意见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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