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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2018-06-19     来源: 字号:[            ]

萍府办字〔2018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20181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80, 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38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40元,人均月补差达到255元;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55,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5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50元;城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由395元提高到425元,农村的由355元提高到385元。 

  各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加大对社会救助民生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工作,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精准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加强社会监督,杜绝基层微腐败,确保社会救助“阳光操作”、公平公正。 

    

    

    

                                  2018年6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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